愛心認養切結書
動物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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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 |
□狗 □貓﹙□Mix米克斯□其他 ﹚ |
性 別 |
□公 □母 |
毛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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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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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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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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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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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2.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3.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
4.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5.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6.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5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家中也須隨時注意門窗安全,慎防動物跑出戶外。
7.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全力配合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8.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9. 若遺失時,認養人有義務須盡力協助送養人協尋。
10. 認養之動物於一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
11. 認養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不定期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2. 認養人於本切結書上所留之聯絡電話地址若有變更時須立即告知送養人。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請認養人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供送養人核對)
認養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 聯絡電話:
戶籍地: 聯絡電話:
手 機: E-Mail:
認養人之聯絡人:姓名: ___ _____ _與聯絡人之關係: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E-MAIL: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養人: 居住地: 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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